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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

        2022-06-15 11:09:19 力明學院 246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以及以學校名義從事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的其他人員等。

        第四條 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五條 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六條 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需內容,不定期組織教師、管理人員和學生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

        第七條 教師對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八條 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第九條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等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原則上應以書面方式實名舉報,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則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交由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一旦決定進入正式調查,須通知被舉報人。若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則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被舉報行為;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可以簡化調查程序,具體程序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十八條 調查組由不少于3人的單數組成,必要時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人員,若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則可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師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如有必要,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則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 定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則聽取調查組的匯報。學術委員會可召開全體會議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加以認定,依職權進行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則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學術剽竊:

        1.凡在沒有標明出處的情況下復制他人的材料、觀點,包括著作、文章、論文、陳述報告、經驗總結、教案、PowerPoint、申請表格或其他文件。

        2.在沒有指出出處或者沒有使用引用標志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完全相同的研究成果。

        3.在沒有指出出處的情況下,用自己的語言來闡述他人的觀點,并當成自己的觀點使用。

        4.查重率達到40%以上。

        (二)抄襲:

        1.論點(結論、觀點)抄襲。抄襲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中的論點、觀點、結論。

        2.論據論證(實驗和觀測結果分析)抄襲。抄襲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中的論據、論證分析、科學實驗(對象及方法)和觀測結果及分析、科學調研、系統設計、問題的解決方法等等。

        3.表格數據抄襲。竊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調研、實驗數據據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獨創形式表現的數據,據為己有。

        4.圖像圖形抄襲。竊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獨創性圖像、實驗圖像據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獨創形式表現的圖像、圖表,據為己有。

        5.概念(定義、原理、公式等)抄襲 ,竊取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中獨創概念、定義、方法、原理、公式等據為己有。

        6.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結構(或者情節),觀點表達體系,參考文獻等。

        7.引言抄襲。挪用剽竊他人作品引言(或緒論),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圍、相關領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識空白、理論基礎和分析、研究設想、研究方法和實驗設計、預期結果和意義等。

        (三)侵占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完成尚未發表的研究成果;

        (四)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按照期望值隨意篡改或取舍數據,以符合自己的研究結論,一般有主觀取舍數據和篡改原始數據等形式;

        (五)不以實際觀察和試驗中取得的真實數據為依據,而是按照某種科學假說和理論演繹出的期望值,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六)一稿多發,同一作者將同一篇論文(或者是題目不同而內容相似)投給兩家報刊并發表;

        (七)不正當署名

        1.學術成果署名嚴格按照學術規范中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以及通訊作者署名方式。通訊作者多數情況和第一作者是同一個人,在通訊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時,必須在文章腳注中附加通訊作者的標識;

        2.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無端侵占他人成果;

        3.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抬高自己作品或者出版物的聲譽;

        4.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八)一項學術成果多次發表或拆成幾篇發表、一次性成果多次反復使用、同一實驗被分成多種角度闡發;

        (九)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十)買賣著作、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著作、論文;

        (十一)對他人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惡意詆毀;對正常學術批評采取不正當的報復行為;

        (十二)未經本人許可,將他人具有知識產權性質的材料、觀點,包括著作、文章、論文、陳述報告、經驗總結、教案、PowerPoint、申請表格或其他文件上傳至網絡,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十三)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處 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年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根據情節性質和嚴重程度,取消1-3年內職評及晉崗資格;

        (五)辭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者,按照學生管理相關規定,給予相應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者,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三十二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者,則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者,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復 核

        第三十四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異議或復核申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后,交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并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學術委員會及其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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